上百瓶高壓氣瓶露天儲存,房山一非法經營“氧氣站”團伙受審
被告人張某等人在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,對外銷售氧氣、氬氣、氮氣、丙烷、乙炔、二氧化碳等壓縮氣體,從中非法牟利80多萬元。3月22日,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線上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,該案未當庭宣判。
檢方指控,被告人張某經營的氧氣站自2001年注冊成立至今,始終未向房山區應急管理局申請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。2017年3月起,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,對外銷售氧氣等壓縮氣體。2020年3月,李某又先后雇傭劉某、田某駕駛改裝的面包車運輸壓縮氣體。
經查,自2018年2月以來,被告人張某、李某等人對外銷售氧氣等壓縮氣體共計60多萬元;2020年3月以來,被告人劉某、田某參與銷售氧氣等壓縮氣體共計20余萬。
庭審中,控辯雙方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、證人證言、現場勘驗筆錄、鑒定意見等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,4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。
從公訴機關出示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可以看出,被告人張某經營的氣站是一個只有簡易房的露天大院,上百瓶高壓氣瓶不規則擺放在露天環境下,其余數百高壓氣瓶簡單放置在自建小棚下。
經鑒定,從被告人張某處扣押的高壓氣瓶內取樣檢測,送檢樣品主要成分分別為氧氣、氬氣、氮氣、丙烷、乙炔、二氧化碳。
在法庭辯論階段,被告人李某、劉某和田某的辯護人均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,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回應稱三名被告人分別在2019年、2020年因為非法運輸危險物質受到行政拘留,但是出來后繼續從事相應的工作,主觀惡性較大。
公訴人認為,緩刑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發生,所以不應適用緩刑,考慮到四名被告人均有退贓情節,且被告人劉某和田某系從犯,故提出對被告人張某、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;對被告人劉某、田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,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。
該案未當庭宣判。
下一篇:已到末頁
相關資訊
- 上百瓶高壓氣瓶露天儲存,房山一非法經營“氧氣站”團伙受審
- 焊接時,混合氣體該如何選擇呢?
- 氧氣氣體匯流排集中供氣該如何安全使用
- 醫用制氧機對氧氣管道的規定有哪些?
- 氣體 (物質狀態)
- 氣體的性質
- 特種氣體使用安全
- 與標準氣體分析相關的術語
- 液化氣的存儲和分配
- 氫氣的兩種形態
- 催化一氧化碳和甲烷氣體新方法!
- 氦氣怎么提煉?怎么提取氦氣?
- 氬氣的工業用途和應用
- 焊接用的氣體有哪些,其性質和用途如何
- 特種氣體使用安全
- 與標準氣體分析相關的術語
- 氬氣在運輸和使用時要注意這些
- 氬氣使用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?
- 標準氣體如何配制
- 什么是混合氣體?混合氣體用途
- 西安液態氧氣批發:氧氣壓力表數值如何進行查看!
- 西安液態氧氣批發:液態氣體在使用的時候注意的四大問題
- 工業氣體的十大注意事項
- 氣體使用、搬運及儲存中應注意的一些安全事項
- 液氧的運輸注意事項
- 油改氣車輛備案后年審不用再拆氣瓶
- 怎么制備工業氣體